惠州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助补贴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2-05-06
发布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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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培育企业梯度发展

      

4.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5.2024年前对首次“新升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升规”当年产值超1亿元(含)且次年工业增加值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增加奖励10万元。对当年将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新升规”工业企业,在享受“新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0万元

     

6.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巨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称号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并在指定期限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按照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7.省、市级对固定资产投资700万元(不含税)、300万元以上(备案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其项目设备(含软件)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分别最高奖励5000万元、100万元

      

8.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批)。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

      

9.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制造(省级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企业)、绿色制造、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新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项的作品,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钻石、金、银、铜奖(含单项奖)的作品,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同一企业相同项目获得以上2个或以上荣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

      

10.对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给予100万元配套经费。对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评价结果达A、B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每年安排3000万元,对科技企业库内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研发费予以一定比例补助。


对首次进入高企培育库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高企的中小企业每家奖补5万元,对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中小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各县、区政府出台细则,按规模以下或以上企业分别最高50万元/家、最高30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11.对获得国家或省的5G应用、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大数据、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或骨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平台商和服务商予以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予以奖励50万元、20万元。

      

12.对与我市征集公布的云平台服务商签订“上云上平台”项目合同,实施上云上平台数字化转型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60%(含)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享受奖补资金上限为20万元。

      

13.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度下降10%以上且工业增加值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每下降3个点再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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